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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印刷企业及其兼营或者变更审批-其他印刷品印刷设立
发布日期:2015-03-16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

设立印刷企业及其兼营或者变更审批-其他印刷品印刷设立

事项编码

3708000103201-2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01年11月9日

3、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鲁新出办发〔2013〕1号)2013年2月19日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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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企业、个人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60

办理地点

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吴泰闸路75号)

承诺时限

20

审批条件

允许性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限制性








申报材料

1、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场所面积、业务范围等);2、《印刷企业设立登记表》;3、《营业执照》;4、提供厂房房屋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5、一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刷机器设备发票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7、企业章程及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

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备注:申请单位需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izwfw.sd.gov.cn/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表格

《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

所出证照及有效期


办理流程

一、窗口提交。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综合窗口

   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材料。 

二、窗口审核。济宁市玫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三、窗口办结。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咨询途径

及回复

0537-2363570

法律救济

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机关)或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其他重要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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