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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7-12-22浏览次数: 字号:[ ]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主要     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负责文化领域规划的制订实施工作①负责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品、文化市场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文广新领域的体制改革。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②负责拟订全市动漫、游戏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③负责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人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④负责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2负责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工作⑤负责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四条: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⑥负责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
⑦负责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
⑧负责指导全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四条: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9年4月20日省政府令第21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公共图书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⑩负责指导全市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3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普及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政策。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通过)第三十八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三十九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4承担文化产业发展的责任?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文化艺术产业建设与发展,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提出调整文化产业结构和培育文化产业要素市场的意见。      1.《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2.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协调指导济宁市文化发展促进会等文化产业组织进行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建设综合信息发布平台、文化产品交易平台、融资平台、交流合作平台。
5承担文化市场监管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五条: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第五十六条: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五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第三十七条: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执法程序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第三十九条: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市文化领域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
6负责文化科技发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三条: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指导文化行业专业艺术教育,监督管理全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
?负责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
7负责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工作6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三条: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7月修改)第五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广播管理规定》(1998年4月省政府令第90号)第三十三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7负责制定全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制定全市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8负责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8承担全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的监管责任9负责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      1.《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7月国务院令第180号)第二十九条: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三条: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的。
      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七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八条:从事或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
      5.《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7月修改)第五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山东省广播管理规定》(1998年4月省政府令第90号)第三十三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12月广电部令第20号)第四十九条: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秩序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0.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省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以及报纸(报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
;负责出版物发行单位及其业务的监管。
<负责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 td="">
 =负责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其业务的监管。
>负责全市新闻记者证的管理。
9承担数字出版内容、活动及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影视节目的监管责任?负责数字出版(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三条: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八条:从事或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
      3.《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7月修改)第五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管工作。
A负责网络视听中动漫节目的管理。
10承担全市印刷业的监管责任B负责印刷、复制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7月修改)第五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C负责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印制工作。
D负责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
11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工作E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管。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三条: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7月修改)第五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F负责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以及应急广播建设的推进。
G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12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
H按规定承担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1.《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7月国务院令第180号)第二十九条: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7月修改)第五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国务院令第429号)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I负责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J负责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13负责全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K负责全市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三条: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7月修改)第五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L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14对外文化交流管理对外文化工作,推动港澳台文化交流,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1.《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3]30号)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二、市文广新局主要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对应的行政权力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类别及编号数量
1负责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设立印刷企业及其兼营或者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事项:3708000103201-001
    3708000103201-002
    3708000103201-003
3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行政许可事项:37080001032021
3外商投资电影院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事项:37080001032041
4设区的市、县部门(单位)内部资料出版物(宗教内容除外)准印审批行政许可事项:37080001032051
5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政许可事项:37080001032061
6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境外其他印刷品的事先备案1
7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1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承办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承办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

(二)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承办单位是否有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情况;

(三)艺术考级考官是否拥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是否仅在证书注明的受聘机构开展的艺术考级活动中执考;

(四)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承办单位是否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考级业务,考级简章发布前是否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艺术考级考场的安全条件情况;

(六)艺术考级机构是否在考级前5天内向市文广新局备案考生人数、考场设置、考官情况等事项;

(七)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及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是否在规定时间向市文广新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视频)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监管时的检查,对举办的艺术考级项目实行现场抽查,抽查率为10%;

(二)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申请审查时的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编制年度评估考核表。

(二)实施检查。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在本市内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境外组织和个人、与该境外组织和个人合作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内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的手续是否齐全。

2、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否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开展。

3、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执行,是否涉及文化安全,是否涉及秘密。

4、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调查报告是否提交,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是否提交,与调查活动是否符合。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1、查阅境外组织和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的背景资料、调研计划等。

2、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进行跟踪检查。

3、对境外组织和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汇报情况与被调查对象进行核实。

4、听取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过程汇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互联网出版的

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图书、报刊、内部资料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互联网出版的监管,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图书、报刊、内部资料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互联网的主管、主力、出版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图书、报刊、内部资料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互联网出版活动、内容等遵守《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物管理规定》、《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物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以日常抽查、重点检查、举报核查、年度核验等方式进行。

(一)日常抽查。每月随机抽查1-2个图书、报刊、内部资料出版物、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抽查内容:图书、报刊、内部资料出版物、音像制品出版的图书三审以及样书样盘,审读出版内容和编校质量是否达标,重大选题是否履行备案程序。每年抽查100-200种出版物,对出版内容、编校质量、印装质量等进行检查。

(二)重点检查。按抽查结果设定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抽查出问题较严重的机构列入下次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三)举报核查。在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等,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者。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前准备。制定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要求、现场反馈。

(三)整改落实。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媒体进行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物管理规定》、《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物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市文广新局要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约谈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市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监管,规范制作经营机构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促进广播电视节目产业繁荣发展,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及其从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实施监督。

(一)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主体的办公场所、经营内容、业务业绩等进行实地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个市。

(二)按照广播电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工作业绩和制作经营活动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和范围。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个市。

(三)按照投诉举报开展个别核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对被许可人资格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举报,第一时间受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包括书面核查、实地检查和举报核查。依据日常监管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原则,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积极整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举报核查工作。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下发检查通知,制定检查方案,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原则,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积极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发行电视剧或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等行为,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依法行政处罚。

(二)对取得行政许可,但违规制作或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广播电视节目、违规制作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电视剧、擅自进口或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等行为,依法依规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依法行政处罚。


(五)电影放映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电影放映行业的管理,繁荣发展电影产业,规范市场准入,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依法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该许可事项的活动;负责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审批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电影放映经营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取得电影放映经营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放映证),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规范放映。

(二)县级负责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审办放映经营许可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采取抽查、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

(一)对电影放映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每年结合影院申报电影专资补助、办理加入电影院线等工作时机,从其上报材料中,核查《放映证》是否真实有效、且在有效期内。必要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

(二)对县级行政管理机关资料档案、《放映证》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抽查3--6家电影放映经营单位。

(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前准备。制定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要求、现场反馈。

(三)整改落实。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媒体进行公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擅自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依法予以处理。发现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放映证》中存在违规问题的,督导发证机关注销、变更登记,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设置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

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管,切实维护广播电视传播秩序,确保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境外电视节目的许可用户;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检查许可用户是否按照批准事项接收境内、境外电视节目。

(二)监督检查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采用日常抽查、全面检查、举报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一)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境外电视节目的许可用户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对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针对举报投诉、行业反映等问题,组织、协调或指导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置。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前准备。制定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要求、现场反馈。

(三)整改落实。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媒体进行公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用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发现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及时移交国家安全、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发现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措施失当、程序违规等突出问题的,及时跟进处理,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采取约谈等处置措施。


(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的

监督检查

 

为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制定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持证机构;县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是否依法依规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是否对播出的视听节目内容严格把关;是否对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项目、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并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等。

(二)监督检查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的日常监管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抽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管。

(一)日常检查。通过网络视听监测系统24小时进行自动检查;

(二)重点抽查主要针对有违规记录的视听网站专项重点检查和实地核查;

(三)每年对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的网络视听节目监管行为进行实地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四)对群众来电来信反映的视听网站违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前准备。制定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要求、现场反馈。

(三)整改落实。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媒体进行公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持证视听网站存在违规行为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加强日常监管;对网站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问题久拖不改,存在安全风险苗头或者不良趋势的,可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节目总编,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三)发现县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不当或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约谈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八)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为加大对全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力度,特制定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文广新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

(一)重大案件范围

1.市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市文广新局直接进行查办的案件;

2.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

3.需要在市内跨县(市区)或跨市协调查办的案件。

(二)查处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出版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处罚(理)决定;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文广新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

对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或者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案件,须在案件查获后24小时内将基本案情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对于其他案件,应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

二、市文广新局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一)挂牌督办案件范围

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在全市或者全省、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可能引起国际关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

3.各地在执法工作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性质恶劣、工作难度大的案件;

4.经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5.市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市文广新局督办的案件;

6.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违法案件。

(二)督办程序

1.确定督办案件。市文广新局从举报电话、举报信件、领导批办、媒体报道、执法检查中发现、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案件线索,经过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对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提出拟挂牌督办的建议,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列为市文广新局挂牌督办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报局长批准。

2.下达督办通知。对挂牌督办案件以市文广新局正式文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案件属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承办单位、案件名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办结时限和联系人等内容。

3.案件查处。对市文广新局挂牌督办案件,要求承办单位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收到市文广新局督办通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案领导小组,具体办案部门成立专案组,负责查办该督办案件。专案组应当制定案件查办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调查处理,按时完成案件查处任务。并将案件查办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专案领导小组汇报,确保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和特殊案件,可向市文广新局申请派出督导组协调、指导办案。市文广新局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建立案件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跟踪、协调、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期限由市文广新局根据违法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个月,承办单位要在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15天向市文广新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多延长30天。

4.督办。市文广新局对所督办案件的查办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由市文广新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案件指导小组,指导、协调、督办案件查办工作。市文广新局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承办单位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进行催办,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部分重大案件,市文广新局可派督导组现场督办或参与调查取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承办单位定期向市文广新局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理完毕为止。

(三)督办结果

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10日内形成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市文广新局,同时提交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市文广新局在收到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和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后,及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查。经审查和核查,认为承办单位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提出解除挂牌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终结挂牌督办,并向承办单位下发解除挂牌通知书;认为案件尚未完全终结,不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责令承办单位继续调查处理;认为办案单位定性不准、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依法予以纠正。

承办单位因各种原因,确实无力查处的,要向市文广新局写出书面报告。对部分特别重大案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市文广新局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四)责任追究

对承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文广新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1.承办单位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拒不办理的;

2.不按挂牌督办要求办理的或未在督办期限内完成督办任务的;

3.不按照要求报送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案报告,或者报送情况弄虚作假的。


(九)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依法行政,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文广新局主要负责明确执法标准,规范裁量基准,对县(市、区)进行监督指导。

市文广新局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对县级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实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执法活动的县(市、区)两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指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三)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五)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六)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实施监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地区进行抽查。每两月抽查不少于2个市级单位6个县级单位。抽查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案卷、投诉举报处理、上级督办事项、本单位监督检查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其他行政行为等,采用实地查看和收听收看等方式。重点抽查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对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情况。

(二)按执法活动活跃度检查。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活动数量相对高的地区,每季度集中检查不少于3个单位。检查内容:行政执法活动办理情况,重点检查属地管理和受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按市政府要求自我评查。与市法制办每年开展的监督检查同步进行,每年对县行政执法活动的案卷进行一次评查。

(四)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等。对行政执法主体及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者。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前准备。统计分析全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执法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二)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问卷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要求、现场反馈。

(三)整改落实。按照检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

七、监督检查处理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执法活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市文广新局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被查单位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向市文广新局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市文广新局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被查单位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市文广新局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查单位应当执行。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山东省文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具体内容已在山东省文化厅网(http://www.sdwht.gov.cn/)公布。

市文广新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适用市文广新局公布的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材料基准制度的同事,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
1送戏下乡、下基层惠民演出组织全市国有文艺院团开展“千场大戏进农村”文化惠民演出活动。艺术科0537-2348542
2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在互联网上为广大群众提供电子书刊阅览、讲座展览、视频点播、戏曲欣赏等。公共文化科0537-2348544
3儒学推广组织举办尼山书院、乡村儒学讲堂、社区儒学讲堂,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公共文化科0537-2348544
4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面向公众免费开放,提供相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科
    艺术科
0537-2348544
     2348542
5群众文化活动服务组织群众文化活动免费辅导,开展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共文化科0537-2348544
6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故事会活动组织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故事会,开展故事征集、出版展演展播活动。艺术科0537-2348542
7“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在“文化遗产日”期间,组织开展各种展览、演出、竞赛、论坛、讲座、咨询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科0537-2348544
8非物质文化遗产惠民展演活动在国家传统节日期间,面向群众广泛开展惠民展演展示、传承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科0537-2348544
9农家书屋图书的补充更新和管理,农家书屋管理员培训。协调图书的配送和管理,对350家农家书屋进行升级。对农家书屋管理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新闻报刊管理科0537-2072235
10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做好市民阅读活动的上传下达工作新闻报刊管理科0537-2072235
11“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每年4月26日,举办《著作权》宣传等活动。版权与印刷发行管理处0537-2072215
12农村电影放映员培训对农村电影放映员进行技术培训。广播影视管理科0537-2315009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1、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2、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

1、职责分工。所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2、追责程序。所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1、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2、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1、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2、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1、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2、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1、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2、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1、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2、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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